加强对制桶制罐企业商标标志印制管理

2019-11-19

对于制桶制罐企业上述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即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制桶制罐企业是商标标志制作单位,应当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的范围,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制桶制罐企业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因有三。第一,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金属包装物制造,实际上包含了商标标志制造,因此认为制桶制罐企业是商标标志制作单位。凡是制作商标标志的单位都应当遵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只要构成制作商标标志行为的,就应纳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的范围。第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11种印制方式以外的商标标志制作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制作商标标志的行为。这是因为《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11种方式没有穷尽商标标志的制作方式,所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等”字不是文章的修饰,而是包含着更多的商标标志制作方式,如通过刺绣、敲打、裁剪、焊接合成等方法制作的商标标志,也应该界定为制作商标标志的行为。第三,认为商标标志是一个整体,它是由多个程序、多道加工工艺组合形成。以带有商标的包装罐为例,它经由印刷、裁剪、焊接、合成加工等工序,最后成为一件带有商标的包装物——“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也就是商标标志。

    第三种观点认为制桶制罐企业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仅需对印刷企业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一是认为“焊接”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注模、冲压、烫印、贴花”等11种商标标志的印制方式,因此制桶企业将印有商标的铁皮焊接成桶,不属于商标印制行为。二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商标印刷单位应当尽到的核查、登记存档、建立出入库制度等义务,制桶企业因无印刷经营范围,所以在将商标印刷委托给印刷企业后,上述义务即转嫁给了印刷企业,如有违法行为,应由印刷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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